第一條: |
中國化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八條之規定組織出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編纂出版本會會誌、雜誌、叢刊、專集及其他刊物,並舉辦徵文事宜。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訧現任理事中推定經理事會同意聘任,得連續擔任,但以其理事之任期為限。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本會會員擔任,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函聘之。各委員於每屆理事長改選時函聘一次,得連續聘任。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得因事實之需要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設立各種編輯委員負責各該刊物之編輯刊行事宜。 |
第六條: |
各編輯委員會設常務編輯若干人,必要時得設總編輯、副總編輯、經理編輯、助理編輯及編輯顧問等,其人數及人選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會聘請之。 |
第七條: |
各編輯委員會之總編輯、副總編輯、經理編輯均為本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各項刊物投稿辦法出版計畫由本委員會通過後提請理事會核定備案,其專設有編輯委員會者,由各項編輯委員會擬定交由本委員會提請理事會核定之。 |
第九條: |
本簡章由理事會通過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