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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中國化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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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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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共圖化學相關學術之發揚與應用。 |
| 二、 |
提昇國內化學相關科學教育之品質。 |
| 三、 |
關懷國家與化學有關之經濟建設、工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 |
| 四、 |
增進社會福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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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依法於適宜地區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某縣(市)中國化學會或中國化學會某縣(市)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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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居留國內外同一地區之本會會員三十人以上之聯名發起,並經本會理事會之同意,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得在該地區設立本會之分會。 |
| 二、 |
分會章程訂定之準則由總會理事會另訂之。 |
| 三、 |
分會之經費以分會會員常年會費之二分之一撥充。分會自行設法籌款時須得本會理事會事先同意。 |
| 四、 |
分會會務於每年度結束後半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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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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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舉辦化學相關演講及研討會。 |
| 二、 |
提倡化學研究及化學教育。 |
| 三、 |
蒐集化學新知,調查國內外化學事業之發展,供產、官、學界參考,促進化學學術與相關產業之合作。 |
| 四、 |
審議化學名詞及化學物料標準。 |
| 五、 |
發行會誌及有關化學書刊。 |
| 六、 |
推薦及表揚化學專門人才。 |
| 七、 |
推展其他與化學有關之事項及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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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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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一、普通會員。二、團體會員。三、名譽會員。四、贊助會員。五、初級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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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入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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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普 通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化學、化工及其他相關系所畢業或通過國家考試有任用資格者;及在專科學校畢業三年以上,並擔任化學相關工作負有專責者, 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本會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報理事會後,皆得為普通會員,凡高中或同等級學校畢業之初級會員,如對化學有關工作有特殊貢獻者,列舉 具體事實,由會員二人之推薦,經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報理事會者,得晉昇為普通會員,凡具有普通會員之資格,一次繳足永久會費者,得為永久會員。 |
| 二、 |
團體會員:凡與化學有關機構,年繳規定之會費,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團體會員。 |
| 三、 |
名譽會員:凡對於化學學術或事業有特殊貢獻,由本會理事會提出,經年會議決通過者,得為名譽會員。 |
| 四、 |
贊助會員:凡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由本會理事會提出,經年會議決通過者,得為贊助會員。 |
| 五、 |
初級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化學、化工及其他相關學系肄業,或在專科畢業 者,及在高中或同等級學校畢業後,擔任化學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由會員一人之介紹,經本會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報理事會後,皆得為初級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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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權利及義務:會員皆需遵守本會『化學家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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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普通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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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之權利。
(3)有享受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
(4)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益。
(5)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6)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7)有服務會員之義務。 |
| 二、 |
團體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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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有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3)有繳納團體會員常年會費之義務。 |
| 三、 |
名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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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有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
| 四、 |
贊助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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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有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
| 五、 |
初級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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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享受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
(2)有參加各種學術性集會之權利。
(3)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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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終止其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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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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