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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 會 章 程

中國化學會章程內政部四十六年內社字第二O九三三號通知核准章程備案
修訂日期:八十九年全面檢討後於八十九年年會通過
內政部台(90)內社字第九O七六八五五號函及第九O六六一六二號函通知核准備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化學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 共圖化學相關學術之發揚與應用。
二、 提昇國內化學相關科學教育之品質。
三、 關懷國家與化學有關之經濟建設、工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
四、 增進社會福祉。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依法於適宜地區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某縣(市)中國化學會或中國化學會某縣(市)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一、 居留國內外同一地區之本會會員三十人以上之聯名發起,並經本會理事會之同意,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得在該地區設立本會之分會。
二、 分會章程訂定之準則由總會理事會另訂之。
三、 分會之經費以分會會員常年會費之二分之一撥充。分會自行設法籌款時須得本會理事會事先同意。
四、 分會會務於每年度結束後半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舉辦化學相關演講及研討會。
二、 提倡化學研究及化學教育。
三、 蒐集化學新知,調查國內外化學事業之發展,供產、官、學界參考,促進化學學術與相關產業之合作。
四、 審議化學名詞及化學物料標準。
五、 發行會誌及有關化學書刊。
六、 推薦及表揚化學專門人才。
七、 推展其他與化學有關之事項及活動。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一、普通會員。二、團體會員。三、名譽會員。四、贊助會員。五、初級會員。

第七條:

入會資格

一、 普 通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化學、化工及其他相關系所畢業或通過國家考試有任用資格者;及在專科學校畢業三年以上,並擔任化學相關工作負有專責者, 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本會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報理事會後,皆得為普通會員,凡高中或同等級學校畢業之初級會員,如對化學有關工作有特殊貢獻者,列舉 具體事實,由會員二人之推薦,經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報理事會者,得晉昇為普通會員,凡具有普通會員之資格,一次繳足永久會費者,得為永久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與化學有關機構,年繳規定之會費,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團體會員。
三、 名譽會員:凡對於化學學術或事業有特殊貢獻,由本會理事會提出,經年會議決通過者,得為名譽會員。
四、 贊助會員:凡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由本會理事會提出,經年會議決通過者,得為贊助會員。
五、 初級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化學、化工及其他相關學系肄業,或在專科畢業 者,及在高中或同等級學校畢業後,擔任化學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由會員一人之介紹,經本會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報理事會後,皆得為初級會員。

第八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會員皆需遵守本會『化學家守則』。

一、 普通會員: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之權利。
(3)有享受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
(4)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益。
(5)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6)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7)有服務會員之義務。
二、 團體會員:
(1)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有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3)有繳納團體會員常年會費之義務。
三、 名譽會員:
(1)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有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四、 贊助會員:
(1)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有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五、 初級會員:
(1)有享受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
(2)有參加各種學術性集會之權利。
(3)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二章 理事、監事與顧問

第十一條:

一、

本會設理事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決定本會計劃及處理各種會務;理事二十一人,由會員互選之,含學術界及產業界人士,其任何一方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三分之二。理事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人數、人選及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

二、

本會設候補理事五人,如理事出缺時得由候補理事按所得選票多寡順序遞補之。

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於常務理事中推舉新任理事長,同時推選一位副理事長,襄助處理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總理一切事宜。卸任理事長凡未連選為理事者均為本會之名譽理事,得出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任期以四年為限。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及副祕書長各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唯須為本會會員;職員若干人,由理事長視會務需要聘僱之。祕書長掌理下列職務:

一、 保管本會印信。
二、 承理事長之命召集理事會。
三、 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會議文件。
四、 處理並保管一切往來文件。
五、 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六、 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
七、 本會及各委員會交辦事項。
副秘書長及各職員協助祕書長辦理會務。

第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五人由會員互選之,審核本會預算、決算及其他有關監察事項。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辦理經常性事務。本會設候補監事一人,如有監事出缺時得遞補之。
第 十五 條: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得列席本會理事會,並提供建議與協助。

第三章 任務及選舉

第十六條:

理事之任期四年,但副理事長繼任為理事長且理事任期屆滿者,得延長任期兩年。理事每兩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一次。當選之學術界或產業界理事,其中一方名額以理事總人數三分之二為上限。理事長任期兩年且不得連任,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及監事由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法選舉之。選舉採通訊及大會選舉輪流舉辦,但採通訊選舉時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

第十八條:

理 監事之選舉須由理事會推薦候選人名單,其人數不得少於當選人之三倍,提交理、監事決定,但會員得選舉名單以外之會員。採通訊選舉時,選舉票於每年年會前兩 個月分寄各會員圈定,選票必須於年會前一個月寄回,逾期以棄權論。採大會選舉時,需於年會中召開,凡繳交常年會費及年會註冊費之本會會員,方得行使投票 權。

第四章 會 費

第十九條:

普通會員及初級會員均應於入會時繳納入會費,各級入會費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條:

本會各級會員之會費由理事會決定之,新會員常年會費應與入會費同時繳納,於每年年會前繳交次年度會費,永久會員會費為普通會員會費之十五倍,須一次繳足。

第二十一條:

永久會員、普通會員、及初級會員所享受之年度刊物優待訂費應與常年會費同時繳納。

第二十二條:

凡會員如未繳常年會費者,得停止其一切權利,若在該年度補繳,得恢復其權利。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即年會),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三百人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大會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舉行二次,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之決算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報告書,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公佈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所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准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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