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本會每年設置金質化學獎章三枚,一為「化學學術獎章」一為「化學服務獎章」一為「化學技術獎章」分別頒贈本會普通會員之合於下列條件各一人:1、在學術上有顯著成就者2、從事化學學術教育或化學建設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者3、在應用化學研究開發有突破性發明或創新技術者。 |
| 第二條: |
本會每年得設置『傑出青年化學獎章』一至三枚,頒贈本會年齡未滿四十歲之普通(含永久)會員,在化學各學門研究有特殊成就及貢獻者。 |
| 第三條: |
化學獎章於每年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並應附證書。 |
| 第四條: |
凡本會普通會員五人以上得於每年八月底以前連署提名當年獎章候選人,並附充份有關證件,送下條所設化學獎章委員會審查。 |
| 第五條: |
本會組織化學獎章委員會(化學獎章委員會另訂之),處理審查及建議事項。委員會於每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將審查結果報告理事會,以作最後決定。如當屆無人提出或提出而未獲得委員通過,或理事會對委員會建議未通過,則該屆獎章停發。 |
| 第六條: |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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