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化學會設置化學獎章辦法
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
第一條:本會每年設置金質化學獎章三枚,一為「化學學術獎章」一為「化學服務獎章」一為「化學技術獎章」分別頒贈本會普通會員之合於下列條件者各一人
1. 在學術上有顯著成就者。
2. 從事化學學術教育或化學建設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3. 在應用化學研究開發有突破性發明或創新技術者。
第二條:本會每年設置「傑出青年化學獎章」一至三枚,頒贈本會年齡未滿四十歲之普通(含永久)會員,在化學各學門研究有特殊成就及貢獻者。
第三條:化學獎章於每年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並應附證書。
第四條:凡獲本會普通會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或由大學、研究機關化學相關系所主管推薦,得於每年八月底以前連署提名當年獎章候選人,並附充分有關證件,送下條所設化學獎章委員會審查。
第五條:本會組織化學獎章委員會(化學獎章委員會簡章另訂之),處理審查及建議事項。委員會於每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將審查結果報告理事會,以作最後決定。如當屆無人提出或提出而未獲得委員會通過,或理事會對委員會建議未通過,則該屆獎章停發。
第六條:本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