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學會章程於民國 46 年由內政部內社字第 20933 號通過核准章程備案
民國 89 年 11 月 25 日第 32 屆年會通過,內政部台(90)內社字第 9076855 號函及第 9066162 號函准予備案
民國 100 年 12 月 3 日第 39 屆第 1 次年會大會通過,內政部台(101)內社字第 1000255480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 105 年 12 月 3 日第 41 屆第 2 次年會大會通過,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60009080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 107 年 12 月 8 日第 43 屆第 1 次年會大會通過,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80021879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 108 年 12 月 8 日第 43 屆第 2 次年會大會通過,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90002137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化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外使用英文暫時名稱為 Chemical Society Located in Taipei。民國 21 年自大陸創會,民國 43 年於臺灣復會。民國 93 年正式登記為社團法人資格(以下簡稱為本會)。
-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學術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並以發揚化學學術與相關科學之應用、提昇化學教育品質、及關懷國家化學有關之經濟建設、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並增進社會福祉為宗旨。
-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於適宜之行政區域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某縣(市)中國化學會;或跨區成立分支機構,其名稱為中國化學會某縣(市)分會。
-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跨區依法所設立之分支機構。必須依據本會組織分會準則,處理有關設立及業務運作。
-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 舉辦化學相關演講及研討會
- 提倡化學研究及化學教育
- 蒐集化學新知,調查國內外化學事業之發展,供產、官、學界參考,促進化學學術與相關產業之合作
- 協辦審議化學名詞及化學物料標準
- 發行會誌及有關化學書刊
- 推薦及表揚化學專門人才
- 推展其他與化學有關之事項及活動
-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二章 會員
-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 5 種,其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年滿 20 歲者(初級會員除外),具以下資格者,經本會會員 2 人推薦,得加入本會會籍。
- 1. 普通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化學、化工及其他相關系所畢業或通過國家考試有任用資者;及在專科學校畢業 3 年以上,並擔任化學相關工作負有專責者,經本會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報理事會後皆得為普通會員,凡高中或同等級學校畢業之初級會員,如對化學有關工作有特殊貢獻者,列舉具體事實,經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報理事會者,得晉升為普通會員,凡具有普通會員之資格,一次繳足永久會費者,得為永久會員。
- 2. 團體會員:凡理事會通過,年繳規定之會費,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推派代表 1 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 3. 名譽會員:凡對於化學學術或事業有特殊貢獻,由本會理事會提出,經年會議決通過者,得為名譽會員。
- 4. 贊助會員:凡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由本會理事會提出並通過者,得為贊助會員。
- 5. 初級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化學、化工及其他相關學系肄業,或在專科畢業者,及在高中或同等級學校畢業後,擔任化學相關工作 3 年以上者,得由會員 1 人之介紹,經本會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報理事會者,為初級會員。
- 第八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會員皆需遵守本會〈化學家守則〉。
- 普通會員:
- (1) 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2) 有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之權利
- (3) 有享受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
- (4) 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益
- (5)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 (6) 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 (7) 有服務會員之義務
- 團體會員:
- (1) 其代表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2) 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 (3) 有派代表 1 人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 (4) 有繳納團體會員常年會費之義務
- 名譽會員:
- (1) 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2) 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 (3) 有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 贊助會員:
- (1) 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2) 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 (3) 有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 初級會員:
- (1) 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2) 有享受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
- (3) 有參加各種學術性集會之權利
- (4) 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 普通會員:
-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有違反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溝通警示或停權處分,必要得經會員大會決議終止其會員資格。
- 第十條:會員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必須出會:
- 1. 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
- 2. 喪失入會時之申請會員種類資格者
- 3.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4. 經會員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
- 5. 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
- 6. 當團體會員出會後,所推派之代表即喪失所有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任期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與方式
-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其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三條:
- 1. 本會設理事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擬訂本會計畫、預算及處理各種會務;置理事 21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含學術界及產業界人士,其任何一方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三分之二。理事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人數、人選及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
- 2. 本會設候補理事 5 人,如理事出缺時得由候補理事按所得選票多寡順序遞補之。
- 第十四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5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新任理事長,同時選出 1 位副理事長,襄助處理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綜理督導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無法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卸任理事長凡未連選為理事者均聘為本會之名譽理事,得出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任期以 4 年為限。
- 第十五條:
- 1. 本會設監事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審核預算、決算及其他有關監察事項;置監事 5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經常性會務。常務監事若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未能指定則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 2. 本會設候補監事 1 人,如有監事出缺時得遞補之。
- 第十六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十七條: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得列席本會理事會,並提供建議與協助。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 1 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須為本會會員;職員若干人,由理事長視會務需要聘僱(免)之。秘書長掌理下列職務:
- 1. 保管本會印信
- 2. 承理事長之命召集理事會
- 3. 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會議文件
- 4. 處理並保管一切往來文件
- 5. 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 6. 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
- 7. 本會及各委員會交辦事項
第四章 任期及選舉
- 第十九條:理事之任期 4 年,每 2 年依任期屆滿及應補選之名額進行改選,連選得連任 1 次。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職務者,其理事任期得再連選連任 1 次。當選之學術界或產業界理事,其中一方名額以理事總人數三分之二為上限。理事長任期 2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監事之任期 4 年,每 2 年得視應補選名額選舉之,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正式任期以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條:理事及監事由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法選舉之。選舉採通訊及大會選舉輪流舉辦,但採通訊選舉時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
-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之選舉須由理事會推薦候選人名單,其人數不得少於當選人之 3 倍,提交理、監事決定,但會員得選舉名單以外之會員。採通訊選舉時,選舉票於每年年會前 2 個月分寄各會員圈定,選票必須於年會前 1 個月寄回,逾期以棄權論。採大會選舉時,需於年會中召開,凡繳交常年會費及年會註冊費之本會會員,方得行使投票權。
第五章 會議
-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 2 種,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 1 次(即年會),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第二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1 人為限。
-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1. 章程之訂定
-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 4. 財產之處分
- 5. 本會之解散
-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 4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六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職權由候補理事、監事遞補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1. 入會費
- 2. 常年會費
- 3. 永久會員會費
- 4. 事業費
- 5. 贊助會員捐款
- 6. 委託受益
- 7. 基金及其孳息
- 8. 其它收入
- 第二十八條:會費
- 1. 普通會員及初級會員均應於入會時繳納入會費,各級入會費由理事會決定之。
- 2. 本會各級會員之會費由理事會決定之,新會員常年會費應與入會費同時繳納,於每年年會前繳交次年度會費,永久會員會費為普通會員會費之 15 倍,須一次繳足。團體會員會費,有每年新臺幣 3 萬元、1 萬 2 千元、6 千元及 3 千元等 4 種,入會當時,依據各別單位規模擇一認捐。
- 3. 永久會員、普通會員、及初級會員所享受之年度刊物優待訂費應與常年會費同時繳納。
- 4. 凡會員如未繳常年會費者,得停止其一切權利,若在該年度補繳,得恢復其權利。
-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第三十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等提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經費之決算於每年度結束後 1 個月內編製報表,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公佈之。
第七章 附則
-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准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所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於民國 46 年由內政部內社字第 20933 號通過核准章程備案。
民國 89 年 11 月 25 日第 32 屆年會通過,內政部台(90)內社字第 9076855 號函及第 9066162 號函准予備案。
民國 100 年 12 月 3 日第 39 屆第 1 次年會大會通過,內政部台(101)內社字第 1000255480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 105 年 12 月 3 日第 41 屆第 2 次年會大會通過,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60009080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 107 年 12 月 8 日第 43 屆第 1 次年會大會通過,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80021879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 108 年 12 月 8 日第 43 屆第 2 次年會大會通過,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90002137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