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8月28日本會第45屆第6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113年11月7日內政部核備
民國114年11月3日第46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 一、本辦法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會員代表席次分配及選任方式如下:
- (一)各分區會員代表席次,依照各分區會員分佈之比例,經理事會核實同意後,由各分區選舉之。
- (二)各分區會員代表總數以高於該區具選舉權會員人數之十五分之一為原則。
- (三)各分區之劃分,由理事會另訂之。
- 三、會員代表任期與當屆理事監事相同,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 四、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 五、各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
- 六、各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理事會備查。
- 七、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 八、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