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學會團體標章使用規範:
民國 92 年 4 月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
- 第一條:本會登記標章名稱為中國化學會團體標章,以下簡稱為本標章。
- 第二條:本標章內容為表彰本會之組織和其會員之會籍。
- 第三條:凡依據本會章程加入之個人及團體會員,得使用本標章。
- 第四條:個人及團體接受理事會委託,辦理活動或規劃相關產品,以符合學會組織章程之宗旨理念者,得使用本標章。
- 第五條:已退會或未繳會費而除籍之個人及團體會員,不得繼續使用本標章。
- 第六條:未經同意使用本標章者、使用本標章而損害學會名譽或造成不當利得者,依法追溯權利及追究責任。
- 第七條:本規範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