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主任委員:周必泰教授(國立臺灣大學化學系)
化學獎章委員會組織簡則
2011 年第 4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2015 年第 2 次理事會議修訂
2017 年第 1 次理事會議修訂
- 第一條:中國化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三條之規定組織化學獎章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人,委員 4 至 8 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經主任委員提報理事會後聘任,任期與主任委員同,並得連任。
-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執行有關獎項及人才之審議與推薦。
- 依據化學獎章實施辦法,審議及推定本會各類獎章人選,提理事會核定。
- 依據理事會通過之各類獎學金辦法(如李遠哲院士暨夫人獎學金、巴斯夫碩/博士生論文獎等)審議及推定人選,提理事會核定。
- 因應政府機關及國內外相關機構與組織徵求推薦之有關獎項,得依據各該選拔及遴選辦法,由理事長及獎章委員會主委合議適當人選,經徵詢意願後逕予推定。
- 第四條:本委員會應於每年收件截止後召集開會,並得先以書面審查,由主任委員視情況,召集委員會討論,結果提報理事會核定。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委員中互推 1 人為主席,會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為法定人數。
- 第五條:本委員會委員不得簽署提名獎章候選人。委員本人如獲簽署提名,則在開會審查本人案件時應予迴避。
- 第六條:每一獎項候選人經過委員會書面審查結果,由主任委員視情況,召集委員會討論後,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為合格,主席亦得投票。如候選人為 2 位或 2 位以上而無一能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時,應將其得票最少者予以淘汰後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付表決。如逐次表決至僅有一位候選人仍未獲通過時,當屆該一獎項停發。
- 第七條:在理事會對候選人未作正式決定前,一切提名及審查與投票經過均不公開。
- 第八條:本委員會得視執行任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並得另訂 實施辦法與細則。
- 第九條:本委員會之委員均屬義務職。
- 第十條: 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