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委員會

現任主任委員:陳建添教授(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

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2011 年第 4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 第一條:中國化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三條之規定組織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任期與主任委員同,並得連任。
  •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執行各項本會學術研究及相關活動:
    1. 舉行有關化學之定期討論會
    2. 舉行有關化學之公開講演會
    3. 代辦會外委託有關化學之專題研究
    4. 辦理理事會決議之其他學術研究及相關活動事項
  • 第四條:本委員會得成立常務委員會,以快速處理有關任務,並得於年會中召集委員會議。
  • 第五條:本委員會得委託會址所在地以外各地區之本委員會委員,負責在各該地區辦理學術討論與演講活動。在各該地區已成立本會分會者,則由分會自行辦理學術研究之推動事宜。
  • 第六條:在會址所在地舉行之公開講演會,以本會理事長為主席,定期討論會以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為主席,其日期程序及主講人員均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與各委員事前商定。
  • 第七條:會外委託本會之研究專題經理事長決定接受後,由主任委員協請有關會員或(及)其服務機關代為研究,其所需經費由委託者負擔之,其因此而獲得獎金者由工作者接受之,其因此而獲得發明權或專利權者,由委託者工作者及本會共同決定之。
  • 第八條:依據本會會章第八條本會會員有服務義務之規定,則應具有參與研究調查討論講演之權利與義務。
  • 第九條:本委員會聘請會外學者舉行演講時,得經過理事會之決定酌送車馬費。
  • 第十條:本委員會得視執行任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並得另訂實施辦法與細則。
  •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之委員均屬義務職。
  • 第十二條: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相關連結

  1. ACES 亞洲化學編輯學會 Asian Chemical Editorial Society
  2. Chemistry – An Asian Journal